问题 | 便宜卖房后再回去合法吗 |
释义 |
王女士以15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子卖给了丈夫的哥哥后,后悔自己因为常年居住在美国,不了解国内市场而低价出售。因此,她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王女士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的丈夫和被告王先生是兄弟,关系很好。由于王女士夫妇常年居住在美国,他们计划以自己的名义出售丰台区一套66平方米的房子。王先生提议买它。 王女士后来到一审法院说,2012年12月,王先生提出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2013年7月23日,回家后,她与丈夫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回到美国后和同学聊天才知道,这套房子的市场成交价不低于250万元。 “我们在美国住了10多年,对判断北京房地产交易价格缺乏经验。被告人利用我们的观点和对亲属关系的信任,让我们相信他提出的房价,导致了重大误解,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公平。”为此,王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截至目前,王先生尚有40万元房款未支付给原告。王先生说,他和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达成协议,约定的房价接近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虽然原告和妻子在美国,但他们对互联网信息有很强的控制力,经常和家人通电话。他们对北京的房价非常清楚,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明显的不公平。原告回家后,找了很多理由将房子转让回去,但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完毕。另外,他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房屋总价低于市场价的三分之一是正常的。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150万元的价格由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确定,一旦达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回国后,双方没有重新协商房价,而是直接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见,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事项及房价已于2012年12月9日协商确定。原告以价格过低、明显不公平为由,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之后,王女士上诉要求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昨日,王女士当庭表示,证据显示,王先生先是提出用150万元买这套房子,并提到卖给别人会比较贵。正是这让丈夫想到,弟弟的实际身价是3万多元、5万多元。她说,如果她知道市场价格比约定价格高出几十万元,她就不会签合同了。不过,王先生表示,约定的房价接近评估价,这不是什么大误会。双方最初协商130万元,但对方不同意,随后通过电子邮件决定150万元。当时,周边房价为130万元。 王女士反驳说,丈夫回复邮件并没有表达自己的意图,不能完全代表她。过户后,双方都商量了退房事宜,王先生也表示同意。邮件确认有效的,双方退房协议同样有效。 王先生当庭同意赔偿5万元,但王女士坚持要回房子赔偿对方。”“我们有住房需求,孩子们要回北京工作了”,法院将择日宣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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