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舍案 |
释义 | Machet Case摩洛哥拉巴特上诉法院1950年判决的案件。法国籍的玛丽·勒维律于1918年在法国里昂与意大利籍的于勒·马舍结婚,并因此取得意大利国籍。双方结婚时未订立契约确定财产关系。两人在法国生活两年后移居到当时法国的保护国摩洛哥。后来,两人经法院判决分居,但两人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各执己见。妻子认为是法国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丈夫则认为是意大利法的分别财产制。两人因此诉至摩洛哥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对他们的意思的推定,认为他们采取了法国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判决妻子胜诉。马舍不服,向摩洛哥拉巴特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夫妻意思的推定适用法国法是不正确的,而且法国法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因而更不能适用;根据摩洛哥国王法令中的国际私法规则第15条,在无契约的情况下,婚姻对于夫妻财产的效果,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应依婚姻举行时丈夫本国法之规定,因此应依意大利法的分别财产制确定他们的财产关系。拉巴特上诉法院判决指出:摩洛哥国际私法规则第15条无疑应适用于在摩洛哥产生的法律关系,但它不能支配已经在另一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产生和取得的法律关系;马舍夫妇的婚姻对于夫妻财产的效果在婚姻缔结时就应当是确定的,在移民摩洛哥以前,他们的财产关系就已经得到了确定。拉巴特上诉法院还认为:马舍出生于奥斯塔谷地,该地区的一部分已归属法国,属法国文化,马舍从很小就在法国定居,从未回到意大利;而且,他和法国人结婚也未遵守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该法典要求意大利国民如果在外国结婚须把结婚在意大利公开宣告;马舍夫妇在法国设立家庭住所达两年多之久,他们离开法国的目的也是到法国的保护国定居。根据上述情况,拉巴特上诉法院认为,马舍夫妇的意思是把自己置于法国法律制度之下,他们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因此,驳回了马舍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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