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民法 |
释义 | 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的一个概念。认为全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发展的新阶段,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法的新特点。全民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它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新的方式展现了法的统一的阶级本质的各个方面。前苏联法学家们认为,法的阶级本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是实现社会公共职能的手段。对于不同历史类型的法而言,这两个方面处于不同的位置。在全民法中,法的本质中表现全社会调整作用的方面,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被提到首要的位置,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法的本质中保证阶级统治的方面正在逐渐消失,法正在逐步演变为表现和保证一般国家纪律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但全民法并不丧失法的特征,它仍然是一种阶级现象,这是因为一则法的调整能量一般是由阶级社会的条件产生,二则在实现一般社会调整方面,全民法也解决带有阶级性的问题,如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剥削性质,克服旧社会遗留的“痕迹”等等。前苏联法学家们还认为,社会主义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表现为不同的形态,苏联法已进入全民法阶段,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多数已进入向全民法转变的阶段,而古巴、老挝、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还属于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法。全民法与先前发展阶段上的社会主义法是同一历史类型的法,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动者意志的体现,具有同一的阶级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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