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上的公平 |
释义 | equi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law与实体法上的公平不同。国际私法上的公平首先不在于就对一个具体案件有关的几个不同国家的法律确定其在内容上最好的法律而予以适用,而在于就每类事实情况确定其空间上最好的法律,即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而予以适用。国际私法上的公平在原则上应优先于实体法上的公平予以顾及;在确定准据法时,不考虑实体法上的公平,而实体法上的公平,应在准据法确定后,在适用准据法的范围内予以解决。但是,对每类事实情况适用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以及在确定准据法时不考虑实体法上公平的原则,都不是没有例外的。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法律抵触的海牙公约》第1条规定,遗嘱处分的方式,如果符合下列法律之一,就认为有效:遗嘱订立地法;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关于不动产的遗嘱,不动产所在地法。因此,不能说遗嘱方式只有一个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而只能说有几个与之有较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而且,该条在确定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时,就已考虑到了采取这样的规定易于使遗嘱在方式上被认为有效;而这就是考虑到了实体法上的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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