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法官会议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设立的解释宪法、法律、命令的专门机构。1947年1月1日国民党召开的“立宪国大”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其中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根据此法于同年在司法院内设立了大法官会议。1948年修正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17人组成,行使上述“宪法所赋予之职权”。“大法官会议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者;(2)曾任立法委员9年以上者;(3)曾任大学法律学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者;(4)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著者。大法官任期9年,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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