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部门划分的层次性在法的体系内部,各个法的部门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横向并列关系,即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基本上是界限分明、互不交叉。比如民法部门与刑法部门的关系、与行政法部门的关系等。另一种是纵向包容关系,即在法的综合部门里,包容着一些彼此独立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这些集合体由于各有特定范围的调整对象,因而能够自成一体,即成为带有专门性的法的部门或子部门。这些法的子部门与它们所在的法的部门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显示了法的部门划分的层次性。比如在环境保护法这个法的部门里,即包容着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些带有专门性的法的部门。它们之间的关系,正是法的部门划分的层次性的表现。法的部门划分的层次性,不仅存在于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存在于传统的法的部门。随着人类社会生活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发展,以及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有的传统的法的部门里,一些调整特定范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其独立性亦逐步增强,进而形成专门性的法的部门。比如在行政法部门这个传统的法的部门里,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海关法等都已成为专门性的法的部门。它们与行政法部门的关系同样显示了法的部门划分的层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