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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起源
释义

法的起源

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过程。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生、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在以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社会中,实行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和平均分配,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因而也没有法。当时,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并世代相传的习惯。这种习惯,往往同时又是原始的道德规范、习俗礼仪、宗教戒律。它们反映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人们能够自觉遵守。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力量、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的束缚来维持,而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强制机关。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逐步地产生了私有制经济,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立的阶级,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始社会的习惯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需要。因此,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把阶级冲突控制在自己所要求的“秩序”范围之内,把自己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固定化、合法化,便在建立新的特殊暴力机关,代替旧的氏族机构的同时,又以新的社会规范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于是便产生了国家,产生了法。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世界各地最初产生的法律都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发展为成文法。最初出现的成文法也多属习惯法的记载,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都是如此。法产生的历史过程,也是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由萌芽到最终形成的过程是同步实现的。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在产生的方式、体现的意志、实施的方式、调整的目的、生效的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剥削阶级思想家,有的把法说成是人类社会固有的永恒现象,根本否认提出法的起源问题的必要;有的对法的起源问题作出各种唯心主义解释,如神学论、契约论、暴力论、民族精神论、心理论等。这些理论的共同点,都是离开社会划分为阶级这一基本事实,竭力歪曲法产生的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抹煞法的阶级性和历史性,掩盖法的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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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