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 |
释义 | 参与诉讼的机关或者当事人所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义务。举证责任在证据制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1)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和条件;(2)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存在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在内容上包括收集调查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提出证据和证明要证明的问题等四个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区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而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另一种是指诉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诉案件的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合议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所控诉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7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的方式表现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法庭即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责令其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在此类案件中,首先承担举证责任的仍是司法机关。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举证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说明,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时,与公诉案件一样,可以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证据,认为证据已经确定、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他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对反诉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事实。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即免除举证者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的规定,以下事实不必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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