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的效果 |
释义 | 通过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对相应案件事实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能否实现举证责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最终反映在裁判结果上。举证责任的效果,就在于通过案件事实与举证责任分担的关系,确定裁判上的胜诉方和败诉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证明了相应事实,即具有了胜诉可能,可以获得胜诉裁判;反之,则可能获得败诉裁判。举证责任的效果突出地表现在败诉裁判的负担上。在资本主义国家,基于辩论主义诉讼原则,除法律规定的职权调查事项外,包括证据在内的诉讼资料由当事人负责,如当事人的举证与辩论不能使法院认定争议事实的真伪,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则受败诉裁判。举证责任的效果完全或基本上以当事人举证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为案件调取证据,从而,案件事实最终能否证明,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败诉,不仅取决于当事人举证,在一定条件下也取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即举证责任的效果以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的结合或者对当事人举证的补充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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