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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公布了2013年十大创新知识产权案件
释义

1.**瑞邦永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也是我国首例获得原判的垄断纠纷案件,是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的里程碑。本案涉及反垄断法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进行分析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二审判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评价因素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分析方法和结论对促进我国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黄艺伟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创新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民事案件。行为保全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积极合理地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及时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捷性和有效性,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我国第一个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突出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要,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工作。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件
    

[创新意义]近年来,互联网运营商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而许多纠纷都是由于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互干扰引起的。在审理此类纠纷的同时,如何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维护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案二审判决强调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当和平共处,自由竞争。是否使用某种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取决于网民的自愿选择。原则上,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不应相互干扰。如果采取干预措施来保护公共利益,也应确保干预的必要性。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竞争应当遵循的非公开必要不干涉原则,对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竞争秩序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如何具体确定合理使用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共同焦点之一。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对合理使用认定的具体规则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案二审认为,只要著作权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著作权人实施,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除非使用者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为使用行为的目的复制的行为应当与使用行为一并考虑。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复制行为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二审判决在合理使用具体规则的探索上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规范和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规则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创新意义】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判决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本案判决理念的创新是借鉴强制许可制度,对涉案品种的生产,平衡父本和母本的同等价值,并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直接责令双方相互授权、互免许可费,促进了本案广泛种植的杂交水稻优良品种9优418的连续生产。本案二审宣判后,双方协商履行生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山市**日用品有限公司和**通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开庭审理
    

[创新意义]在侵犯知识产权一案中,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侵权人的利益,导致他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赔偿数额低、举证难是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制裁力度加强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以下三点认识:一是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先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而本协议的法律属性是双方约定未来因侵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事先达成一个简单的计算确定方法;2、 上述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3、 法院可以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案的审理对于探索各种合法有效的措施,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完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提高损害赔偿的力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由**亚旺烤鸭店有限公司、**淮海亚旺烤鸭店有限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争议再审。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本条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后来的商标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前的商标,具有恶意牟利的意图。一般来说,如果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而后来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的,可以推定其有侵占他人商标声誉的意图,即二者一般是重合的。但不排除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有一定影响,但在先商标申请人并无恶意,不构成本条所称的“不正当手段”。李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就商标纠纷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是我国商标实施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大量囤积商标的法律申请是普遍存在的。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指出了《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的初衷,并据此认定,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遏制商标抢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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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