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本位 |
释义 | “社会本位”的对称,在法学中,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彼此独立自主、处境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个人的利益为基点。社会本位假定人并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作为社会成员彼此联系(连带)的,并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基点。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问题突出地反映在民法领域。近代民法曾经是以个人为本位,集中表现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三大原则。个人本位立法有效地保障了私人财产权利和商品交换,强烈地刺激了人们有效利用资源,不断扩大再生产的动机,使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高于以往社会千万倍财富。但是,极端个人主义也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对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进行调整,并在民法及相关的法律部门推行所谓的社会本位原则,根据资产阶级的普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对上述三大原则加以适当的限制(不是取消)。这些调整和限制只是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改良措施。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并没有也不可能实行完全彻底的“社会本位”。所谓资产阶级法已由“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是一种炫耀和欺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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