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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属管辖
释义

专属管辖

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它性,即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民事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人民法院也不得用裁定变更管辖法院。在涉外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条件地承认协议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的诉讼,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否则,就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规定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方便诉讼。使得判决易于执行,并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条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不动产诉讼〕;(2)由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港口作业发生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的纠纷发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因继承遗产发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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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