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它性,即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民事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人民法院也不得用裁定变更管辖法院。在涉外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条件地承认协议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的诉讼,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否则,就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规定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方便诉讼。使得判决易于执行,并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条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不动产诉讼〕;(2)由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港口作业发生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的纠纷发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因继承遗产发生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