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人有没有可能不签人寿保险合同 |
释义 |
[案情简介] 陈某办理了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他的儿子陈某。第一笔保费由陈某的信用卡支付,第二笔保费由陈某妻子钱某的银行卡支付。随后,陈某起诉称,钱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保单上也没有投保人本人的签名。他请求法院使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回复称,展览期间保险代理人和妻子钱某在场,第一笔保费由陈某的银行卡支付。同时,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被送到了陈某的地址,并注明了陈某的收据。因此,陈某知道并实际履行了合同。 庭审中,应原告要求,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并非陈某所签。庭审后,法院认为,原告与钱某签订了保险合同,至今夫妻关系良好。他们住在一起。第一笔保费从陈某的银行卡账户转出,第二笔保费在被告向原告发出催缴通知书后从钱某的账户上支付。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虽然保险合同不是由原告签署的,但原告应当了解保险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最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来说,所谓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其投保意图的最佳体现。那么,对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民事行为一般可以授权他人代理,也可以事后由自己承认。本案中,如果陈某妻子钱某在事先征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在保险单上代表陈某签字,即为有效的代理行为,合同即为有效;如果陈某事先不知道,钱某无权代理,但陈某日后承认,合同仍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签名虽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但仍会带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明确解释义务等障碍,产生矛盾和纠纷。因此,保险公司应重视业务质量管理,严禁代签现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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