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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空主权
释义

领空主权sovereignty of territorial airspace

国家对其领陆和领水上空间的主权。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明确宣告:(1)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的主权权利,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1)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制度。(2)每一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但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所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设定的义务的约束。(3)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国干涉。任何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该国领土内运营,都必须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营的现行法律和规章;航空器所载乘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领土,都必须遵守该国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的法律和规章。鉴于航空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技术标准和国际法律规范取得一致;在执行这些法律和规章时,也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4)从领空主权原则出发,国家对其主权支配下的空气空间拥有所有权。领空是一国的资源,国家有权充分开发和利用本国的航空资源,并有权保护本国的航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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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