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判决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原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情形为上述第(1)至(13)种,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情形仅限于第(1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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