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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释义

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including Diplomatic Agents

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字的公约。1977年2月22日生效。中国于1987年8月5日加入。主要内容是:(1)“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是指一国元首(或集体领导机构的成员)、或政府首长、或外交部长,当他在外国境内时,以及其随行家属;(2)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并按照其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即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对其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威胁或企图进行任何这类攻击;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3)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定其在下列情况下对上述罪行的管辖权:所犯罪行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内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或飞机上;嫌疑犯是本国国民;所犯罪行是对本国应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所犯。(4)嫌疑犯所在的缔约国如不将该犯引渡,应毫无例外并尽快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起诉。此外,《公约》确定上述罪行为可引渡罪行,并对上述罪行的引渡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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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