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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释义

在住房合法性问题上,文件规定:无法准确界定住房建设期限的,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确定:一是以1987年至1989年农村住房清查数据为参考依据;二是以农村住房航拍数据为依据以房屋建设为证明;三是以1987年至1989年农房清查数据为参考依据;三是征地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乡(街道)、村(社区)证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在村(社区),集团进行公示,群众没有反映;四是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和规划控制,暂停农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的,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民未批准建房,无房农民的住宅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并在本市范围内异地居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缴纳建房费后予以补充,按征地通知书发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给予补偿。县(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县(市)、望城区范围内农民住房补偿面积标准。
    

在户籍问题上,《意见》规定:正常结婚,学生回原籍,退伍军人回老家,回到“两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原籍,履行义务,有生产资料,分配集体资产,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地方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该文件的详细内容如下: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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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