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裁判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区域依照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设立的军事审判机关,有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的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三种形式,初级军事裁判所又分部队初级军事裁判所和阵地初级审事裁判所。部队初级军事裁判所设于红军的军部、师部、军区指挥部和独立师部。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设于作战阵地的最高指挥部。高级军事裁判所设于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军事裁判会议设于临时最高法庭。凡在工农红军和红军游击队服役的,不论军人还是其他工作人员,如触犯中华苏维埃刑法、军事刑法或其他法律的,一律由军事裁判所审理。在作战地带发生的案件,不论军人或民人,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为顺利实现军事审判任务,军事裁判所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员制度、上诉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