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
释义 | 职工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统一征集、管理和开支的办法。建国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的规定,我国曾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制度。由企业工会组织直接办理。到1969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使社会保险失去了统筹调剂职能,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全部由企业包下来,企业间无法相互调剂,造成企业负担畸重畸轻,难以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影响了企业活力的发挥。1980年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广东、福建、江苏、辽宁等省市率先进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至1990年,全国已普遍实行了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在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纳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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