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1875年宪法 |
释义 |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由1875年2月24日通过的参议院组织法、2月25日通过的国家政权组织法和7月16日通过的国家政权相互关系法组成。主要内容:法国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得连任,总统公布议会两院通过的法律并监督其实施,任命高级官吏,统率军队,批准国际条约,宣布大赦,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或延期8个月召开议会,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1个月的延搁权;总统的权力必须通过内阁才能行使,总统签署法令需经有关部长副署;议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议员有300人,其中75人由制宪议会选出,终身任职,其余的人任期9年,由各省及殖民地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由男性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妇女、军人和殖民地本地居民都不享有选举权;立法权由议会两院共同行使;有关财政的议案须先送众议院表决,对总统和内阁成员的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掌握最高司法权,有权组织最高法庭审理总统和内阁成员的弹劾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案件;参议院是行政法院的最高审级;未经两院同意,总统不得宣战;议员不得因其执行公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投的票而被起诉或追究。宪法还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由议会的多数党组成,阁员由总理提名,以总统的名义任命。内阁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向议会两院负连带责任,如果得不到议会大多数的信任,政府应当立即辞职。1884年8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禁止修改政府共和体制,规定“凡曾统治法国的家族的成员不得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并废除了部分参议员的终身制,代之以选举制。这部宪法的致命缺陷是,对人权和公民权利只字未提,与1793年宪法和1848年宪法相比,民主性较少。但这部宪法确定了共和国的制度,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政体的完全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全面巩固。它存续了65年之久,直到1940年6月,法西斯德国占领法国,第三共和国灭亡,才被废弃,是法国历史上仅有的、实施最久的一部宪法,对以后法国宪法的发展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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