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哲学原理 |
释义 | 19世纪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方面的重要著作。全书除序言和导语外,共有3篇9章。第一篇内容是讲抽象法问题,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等;第二篇是讲道德问题,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等;第三篇讲伦理问题,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黑格尔所说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就是“客观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是意志自由的具体表现形式。抽象法阶段是意志自由的直接形式的体现。这个阶段由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与犯罪三个环节组成。所有权或对物的占有,是最初的人格定在;契约或所有权的转移,是相互间的人格权利的承认;不法和犯罪,是通过对人格权利的处置而恢复人格权利。道德是在意志进展过程中对抽象法的扬弃而成为其真理,也就是法的一个较高的阶段。道德的法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的法,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法包括3个环节: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伦理是抽象法和道德、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统一。这是通过否定之否定而使法达到了最高的阶段。伦理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它是具体的实体,有固定的内容,对于无差别的个人来说是必然地、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体系。其次,它及其法律和权力,对于个人说来是独立存在的,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力量。伦理形式运动也有三个环节:家庭,这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以满足他们的需要、实行司法保证、建立公共秩序的外部国家;国家,这是最高伦理理念的现实,运行于地上的“神灵”,在这里对于人来说普遍性和特殊性得到完善的结合。黑格尔在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实定法的概念,实定法的效力保障,实定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例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等,还论述了国家的概念、国家起源、国家的政体、国家权力等。黑格尔拥护君主立宪制,推崇王权,鼓吹战争,以此来维护普鲁士的封建统治。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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