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险 |
释义 | 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保险概念,理论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险即社会保险,两者内涵相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劳动保险对象仅限于职工而不包括其他劳动者,劳动保险是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项目有:生育保险、年老保险,疾病保险、伤残保险、死亡保险、待业保险等。劳动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其区别在于:(1)劳动保险是非盈利目的的,它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遵循的是等价有偿的原则。(2)劳动保险是强制保险,即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保险;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除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况外(如航空、轮船、火车等旅客人身安全保险),一般都按照自愿原则,建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3)劳动保险对象是职工;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一切公民。(4)在劳动保险中,计算保险待遇一般以职工的工龄、原基本工资或一定时期的平均工资以及交纳保险金额的多少为依据;在商业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以投保金额为限。早在20世纪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为争取劳动保险进行了长期的、有组织的斗争。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订的《劳动法案大纲》就规定了劳动保险。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根据地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规定了实行劳动保险的办法。最早的劳动保险法规是1948年 1 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100人以上的国 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劳动保险,保险项目包括生育、疾病、负伤、残废、死亡、养老待遇等。1953年1月,政务院修订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把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并酌量提高了待遇标准。1956年,劳动保险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产业和部门。企业职工的保险费用全部由实行保险的企业负担。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险项目和待遇有所扩大和提高。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制度以颁布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例如,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1952 年 9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作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等。与国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相比,保险项目基本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险将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劳动保险基金由单位支付和管理的做法正逐渐改为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国家适当补助,并由专业保险机构管理,保险待遇的高低根据投保年限的长短和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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