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险委员会 |
释义 |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在其工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组织。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草拟的《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试行草案)》规定,劳动保险委员会从热心劳动保险工作的积极分子中(包括企业人事、医务、财会人员)选出5人—17人为委员组成,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副主席或做劳动保险工作时间较长的委员担任。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如下分工:(1)宣传登记;(2)财务管理;(3)病伤照顾;(4)防治疾病;(5)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等。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时,要吸收劳动保险积极分子参加,必要时可成立各种工作组,组长由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工会的车间(部门、矿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保险委员或劳动保险工作委员会,其具体职权与工作范围,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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