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官惩戒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12月至1948年4月间掌理政务官惩戒的机构。1932年12月成立,直隶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委员中指定7~9人组成,并在其中推定1人为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每周开会1次,开会时,应有委员3人以上出席,以常务委员为主席。下设秘书处,置主任秘书1人,秘书2~4人,主任书记员1人,书记员7~15人,承办交付惩戒案件。委员会职权为掌管政务官的惩戒。惩戒案件的分配审查及决议: (1) 惩戒案件依收案编号次第按委员名次分配审查。(2) 分配各案的审查顺序依收受的先后决定。(3) 案情较复杂,按配受本案委员的申请,常务委员组织特别审查会审查。(4) 案件审完后,应制作审查报告书,送常务委员召集会议审议。(5) 配受本案的委员应依审议决议,制定议决书,送常务委员召集会议核定。(6) 案情较简明的配受本案之委员审查后,预撰议决书,送常务委员召集会议审议并核定。(7)配受本案委员的回避,由常务委员召集会议议决。(8)惩戒案件的审查决议,未经宣布前,应严守秘密等。上述案件经过审查和决议后,应报国民政府以命令执行。1948年4月结束,未了案件移交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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