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国民党政府于抗战时期颁行的刑事特别法规。194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8月1日施行。共15条。1942年3月2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宣布为了抗战的目的,政府对于被规定为国家总动员物资及国家总动员业务者,可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采取种种非常措施。对被认为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的法令或业务者,可以予以惩罚。本法规则为这种惩罚提供法律依据。该法规定犯本条例规定的罪行的,由有军法审判权的机关审判。并规定了对各种犯罪的刑事制裁幅度。其中对妨害军事或治安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可没收其财产。国家公务员假借职权,利用国家总动员之机会,发布命令致人受损害情节重大者,并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