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于抗战时期颁行的刑事特别法规。194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8月1日施行。共15条。1942年3月2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宣布为了抗战的目的,政府对于被规定为国家总动员物资及国家总动员业务者,可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采取种种非常措施。对被认为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的法令或业务者,可以予以惩罚。本法规则为这种惩罚提供法律依据。该法规定犯本条例规定的罪行的,由有军法审判权的机关审判。并规定了对各种犯罪的刑事制裁幅度。其中对妨害军事或治安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可没收其财产。国家公务员假借职权,利用国家总动员之机会,发布命令致人受损害情节重大者,并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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