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守的规则;航行、停泊和作业;危险货物;渡口;安全保障;救助等方面的行为规则作了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当事人,主管机关有权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3)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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