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权证书 |
释义 | Full Powers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或概括的全权证书,发给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会议的代表,说明代表所拥有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会议通常设立有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全权证书。实际上,这种审查往往涉及代表所属的国家或政治实体有否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格。另一种是特别的全权证书,指缔结条约的过程中所颁发的全权证书。通常所谓全权证书,是指这种全权证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原来,全权证书包含有批准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许诺,但自19世纪以来,这种许诺并不被认为有拘束的效力。在实践上,全权证书都有一定的格式和形式,过去也很少有全权证书发生问题的例子。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上有名的事例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籍口清廷派遣的全权大臣的全权不足,于是年2月12日将清廷全权大臣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籍口,意图迫使清廷派遣最高地位的大臣来日本办理投降议和事宜。现在,全权证书均按照各国国内法的规定由主管当局颁发,其格式也不一致。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有3种情况:(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不用全权证书,而用授权证书,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但如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3)下列人员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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