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诉西太平洋铁路公司案判例 |
释义 | 西太平洋铁路公司对政府运输的不带导火线的凝固汽油弹,要按燃烧弹收取运费,而政府则以不带导火线为由,主张按“铁制煤气罐”的运价付费。索赔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只是对价目表的解释问题,是应由法院审理的法律问题,因而应适用初审管辖权。但是,最高法院推翻了索赔法院的判决。它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解释价目表的语言问题,也不仅仅是简单地将抽象的解释合理地运用到争议标的物上的问题。解决本案的争议,必需要有对高运价和高成本因素的稔熟知识,而拥有这种知识的,不是法院,而是专业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应有在初审中对运价作出裁决的专有权。(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52卷,第6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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