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康德 |
释义 | 1724—1804Lmmanwl Kant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出身于东普鲁士首府哥尼斯堡(前苏联加里宁格勒)。1745年毕业于哥尼斯堡大学。1755年受聘为哥尼斯堡大学讲师,讲授逻辑学、形而上学、伦理学、地理学、数学、物理学等课程。1770年,升任该校教授,主要讲授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直到1797年退休。法律思想方面的著作主要就是《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年)一书的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等。政治法律思想深受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孟德斯鸠的影响。哲学的基本特征是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方面承认有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又宣称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人的认识只能及于现象而不能达到“自在之物”。认为人属于两个世界:当他处在现象世界,其意志和行为服从因果律,是不自由的,但作为“自在之物”,其意志和行为是自主的,在道德上可以自由选择的。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们能够遵守铭刻众人心中的道德律,而遵守这种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受外部感觉世界的任何影响的。最高的道德律即“绝对命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一种意志和行动准则,这种准则能够成为所有的人永久地普遍地奉行的立法原则和道德规则。国家成立的唯一根据是契约,这种契约是先验理性的产物。在这个联合体(国家)或公民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独立的。统治方式可以按照参与立法人数的多少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拥护代议制的、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但是又认为完全的共和将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康德所说的共和制实际上就是君主立宪制。在法律思想方面,认为,“法是能使各个人的意志依据自由的普遍原则与他人意志相协调的条件之总和”,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理性法,同道德原则没有区别。人定法是经验法,人定法又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规定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在人类社会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私法规定私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指财产关系。对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国际法等分别作了论述,对法治也作了分析,强调法制的完备和守法的重要意义。康德的哲学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政治法律思想带有明显的自由主义和改良主义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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