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间接证据 |
释义 | 证据分类的一种。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直接证据的对称。区分二者的根据,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例如,盗窃案件现场遗留的各种材料,只能说明发生了盗窃案件,不能说明何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案件现场有某人的指纹,只能说明该人到过案发现场,而不能说明该人就是作案人。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在侦破案件中,往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先导;(2)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手段;(3)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手段,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加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4)在某些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可以只根据充分、确实的间接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根据诉讼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合理地予以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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