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康沃利斯司法改革 |
释义 | Cornwallis’reforms in judicialsystem第三任孟加拉总督康沃利斯伯爵(1786—1793年在任)对英属印度的司法制度所作的改革,内容涉及民事、刑事和警察。康沃利斯上任后第二年便开始对法院系统及税务官员的职权进行改革,但有许多反复。1793年5月颁布了著名的《康沃利斯法典》,部分肯定了既有的改革,同时也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健全法院组织。削减税务官的多重职务,解除收税官的司法和行政权力,转归推事执掌,由推事审理一切民事案件;并建立了大批初级法庭和户籍法庭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县法院则成为上诉法院;还建立了四个由英国法官主持的巡回法庭,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不服县法院判决的民事案件。(2)剥夺印度人在司法行政方面的任何实权。高等刑事法院归总督和参事会管辖,由魁齐和穆夫蒂协助办案,剥夺了纳瓦布(莫卧儿帝国的省督)管辖刑事案件的权力;并解散了印度王公贵族们建立的警察队伍。康沃利斯改革的结果是使印度人摆脱了税务官的肆意压迫,健全了法院组织,然而却排斥了印度人管理司法行政的权力,使司法系统进一步殖民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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