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美国诉里根案
释义

美国诉里根案United States v. Reagan

美国联邦区法院1971年作出的判决。被告人里根,美国人,是美国商船雷乌号上的一名船员。1966年12月16日雷乌号停泊在德国某一港口,里根当日在该轮上将其同船的一名船员杀死。德国当局当即将里根拘押。17日雷乌号驶往海上,里根被德国地方当局作为一种司法措施送进德国一家精神病院。在雷乌号驶回港口后,德国地方当局释放了里根。1967年4月5日德国地方法院不同意地方检察官的请求,以无正当理由为由,拒绝签发逮捕里根的逮捕令。德国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美国政府以杀人罪在美国法院对里根提起诉讼。里根提出了美国法院对他的案件无管辖权。美国联邦区法院认为,由于德国没有确认并行使领土管辖权,因此美国联邦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德国地方当局的拘押行为即使构成领土管辖,也不排斥船旗国管辖。双重管辖原则的基础是礼让。美国法院的管辖绝不会损害德国法院的管辖。德国当局对此案非常谨慎,也未正式定罪,对里根的罪行或过失也未作出判决。所以,美国区法院对此案完全有管辖权。如果里根在德国被控或在德国受到审判,则是另一回事了。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12: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