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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释义

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省内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省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执行。共7章40条。主要内容:(1)企业享有用人自主权,自行确定机构编制。用人计划报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可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本地不能满足需要的可跨地区招聘。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时,须经劳动部门同意。招聘在职职工,其原单位应允许流动。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解聘,由董事会决定。招聘的职工试用期3- — 6个月。(2)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违反合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中方职工应建立劳动手册制度。(3)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辞退职工;职工依条例规定可解除合同,提出辞职。企业对终止合同和被辞退或辞职的、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职工,应发给一定的补助费。(4)企业聘雇的外籍职工、港澳台职工的聘雇、辞退、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由董事会决定并规定在合同中。(5)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水平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并随经济效益和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的提高逐步增加。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由董事会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6)企业应制定职工奖惩办法。对工作成绩显著和有重大贡献的可予以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应给予不同处分或辞退。辞退或开除职工应报有关部门备案。(7)企业必须办理在职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按不低于在职中方职工实得工资25%标准缴纳保险基金。(8)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承担经费为职工举办福利设施。(9)在职中方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按国营企业标准由企业按月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保险基金。(10)企业实行国家规定的现行工时制度;确需加班的,应发给职上加班工资;连续加班,影响职工健康的,劳动部门有权制止。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制度。(1 1 )企业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女工保护的法规规定。(12)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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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