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标志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在测量标志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测量标志包括: ❶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等); ❷测绘单位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条例规定了对测量标志的保护措施和行为规则。对于违反该条例,损毁或擅自移动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