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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
释义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需要从以下方面来区分: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
    共同危险行为有如下特点:
    1.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
    2.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法律网提醒,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3.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而是其中的某一人或部分人的个别行为所致,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区别。
    
    三、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有如下几种学说:
    1.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
    2.共同过失说
    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3.责任混合说
    此说认为,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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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