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协定 |
释义 | executive agreement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订立而不经过批准的协定。简式条约的一种。参见[简式条约]。例如,在德国实践中有行政协定(德文:verwal-tungsabkommen) 即政府或各行政部门依其职权与外国缔结而不须经过批准的协定。这种协定往往是行政部门订立的协定,因此称为“政府部门间协定”。(参见[政府部门间协定])。但行政协定这一名称往往未指美国实践中的行政协定。按照美国宪法(第2条第2项),总统必须得到参议院的谘询意见和同意,经出席的参议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对条约作出批准。为了避免这种繁杂的缔结程序;按照惯例,总统可以缔结行政协定,而无须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美国的行政协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即总统根据国会授权而缔结的;另一种为总统的行政协定,即总统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而缔结的。前者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立法而缔结的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参众两院共同决议而缔结的协定。总统的行政协定的根据是:(1)总统有行政权,包括处理对外关系的职权;(2)总统是陆海空军总司令;(3)总统有任命和接受使节的权力;(4)总统有监督执行法律的权力。美国总统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这些职权,有缔结行政协定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行政协定所涉及的事项十分广泛,其数目也日益增加,远超过通常经过批准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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