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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区域边界管理之诉
释义

行政区域边界管理之诉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其违反行政区域边界管理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和第19条的规定,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中聚众闹事、械斗伤人、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肇事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可以处15 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不服上述处罚者,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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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