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宪法 |
释义 | 美利坚合众国的根本法。1787年由费城制宪会议起草并通过,1788年经足够数目的州制宪会议批准生效。美国宪法共7条,另有26条修正案(截止于1990年底)。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机关即国会的组成、职权、工作程序、议员的资格、选举、任期。第2条是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包括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任期、继任、职权、免职弹劾。第3条规定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即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官的职务保障。第4条规定州的权力、州与州的关系、新州加入联邦以及联邦对于州的责任。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第6条规定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和生效。宪法26条修正案的前10条是同时制订的,主要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故又称之为“人权法案”。前10条修正案于1791年12月获得通过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余16条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对前各条规定的解释、修改,以及公民的选举权、参议员的选举、总统职位出缺时的继任、总统任期的限制,等等。宪法本文及修正案均未规定宪法的解释问题,但从19世纪初开始形成的惯例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具体案例的审理,审查联邦国会的普通立法和州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因而实际上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它的判例往往改变宪法的原有含义或增加新的内容。此外,政党、国会、总统在政治活动中创立的宪法惯例,如政党制度,也改变或者补充了宪法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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