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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
释义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United States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

1976年由美国制定的关于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早的专门关于外国国家豁免的国内立法。美国制定该法的目的是:第一,将限制国家豁免的主张法典化;第二,把决定外国管辖豁免的权限由政府移归法院专管;第三,规定对外国国家的对人诉讼方面的送达程序;第四,限制外国财产的执行豁免。因此,《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目的是扩大美国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以限制外国商业活动的主权豁免,按照该法第1605条(a)款的规定,外国国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在美国法院引用管辖豁免;(1)外国已经放弃豁免的;(2)外国在美国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在别处从事商业活动但对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3)外国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实行国有化、征收等取得财产; (4)有关位于美国的继承财产、赠与财产以及不动产的产权; (5)由外国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发生在美国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同时,依照该条(b)款的规定,外国国家用于商业用途的船舶及其货物也不得在美国法院享有海事诉讼方面的管辖豁免。另外,根据该法第1610条(a)款的规定,外国国家用于诉讼要求所基于的商业活动的财产不能享有执行豁免。自《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制定以来,美国法院日益增多地审理涉及外国国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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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