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 |
释义 | 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两个方面。代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因为代理人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被代理人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是互相对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一种是当事人的授权。尽管如此,但都必须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即只要在代理权限内从事诉讼活动,就对被代理人发生诉讼代理效力。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不同,辩护人是从事实上、法律上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即不是以被告的名义为其包打“官司”,也不对被告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权益而进行诉讼活动,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都有直接的效力。但是,诉讼代理人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有特别授权。否则,就属于无权代理,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可以由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律师、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可以在被代理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单独进行。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自己能够表达意志的,仍应自己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或不离婚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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