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馆邮袋 |
释义 | consular bag装载领馆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的物品的邮袋。领馆邮袋除仅装载此类公文文件和物品外应附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领馆邮袋不得予以拆开或扣留。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符合规定的物品,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此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到原发送地点。领馆邮袋由领馆信差递送,也可以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停泊的船舶船长或在该地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运带。船长或机长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但不得视为领馆信差。领馆可以与主管地方当局商定,派领馆人员一人经向船长或机长自由提取领馆邮袋(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5条);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第3款。领馆应领的签证的领馆邮袋在通过第三国国境内或因不可抗力而在第三国国境内应受到第三国的保护和享有不可侵犯权(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4条第3、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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