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对象符合劳动教养收容条件的人。中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当时社会治安的不同情况,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不同的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应当收容劳动教养的有: ❶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❷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❸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❹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1979年、1980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教养收容对象的地域范围作了规定。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并规定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❶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❷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❸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❺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程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❻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