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又称“确定判决、裁定”。已过法定期间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和刑法第79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 ❶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❷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类推的判决和裁定。它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排他性,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必须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当事人不得抗拒。依照我国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