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铸钱 |
释义 | 又称“盗铸”。中国古代刑法规定的私自铸造货币,侵犯国家造币权的犯罪行为。秦汉以前法律已有对盗铸行为处罚的规定。汉景帝中元六年(前44),制定铸钱弃市律,严惩私铸行为。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再次诏令禁止各郡国私铸。王莽规定私铸者全家没为官奴婢,吏和近邻知而不告,与之同罪。隋、唐初年,准许诸王子等在外地设炉铸造,但不准百姓盗铸和用恶钱贸易。宋代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对私铸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规定,铸、熔铜钱和私造铜器者,一两以上,徒二年;罪重者从严判刑,罚偿金三百贯,准许它人告发;邻居失察者,罚偿金二百贯。明代私铸工匠,为首者依律问罪,胁从和知情者枷示一月,家属编戍。清代改定私铸律,为首者和匠人罪至斩决,财产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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