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驮物 |
释义 | 唐律有关乘官车用官畜驮运私物的限制规定。唐朝严格保护封建国家的交通运输工具与牲畜,对官吏乘官车用官畜驮运私物有各项限制。《唐律疏议·厩库律》规定:“诸乘官马、牛、𫙢、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但“乘车者”,限制“私物不得过三十斤”,如违犯,“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此外,又规定事涉军事征战者,“各加二等”,从严处罚。如果数人共驮私物,“各从其限为坐。监临主司知而听者,併计所知,同私驮载法。”上述有关驮运私物的各种限制规定,反映了唐朝严于约束与管理官吏的指导思想,并对封建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宋、元、明、清相继沿袭唐制,作有相应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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