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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释义

深圳市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7年11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共15条。适用于在该市区(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包括离退休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退职生活费;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护理费。统筹退休基金根据退休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中的比例,按参加统筹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15%的,按参加统筹人员工资总额提取19%;退休职工占15—20%的,按23%提取;占21- — 25%的,按25%提取;占26- — 30%的,按27%提取;占31—35%的,按29%提取;占36%以上的,按35%提取。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该基金由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在银行设立退休基金专户,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由单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月交纳,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参加统筹单位发生关、停、并、分时,或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增减时,应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手续。统筹退休金的发放,从参加统筹单位缴纳统筹金的次月开始。退休金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划拨给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一齐发放。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会计账簿,其管理费按3%每月从基金总额中提取。集体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及享受退休待遇,按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办法办理,但提前退休一般不予办理。统筹前已退休职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只负责按企业实发退休费数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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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