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院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之一,而且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荷兰海牙。国际法院依据作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构成部分的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组成并履行职务。《规约》是以国际联盟时期的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根据起草的。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的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团体”或各国为此选举而专门指定的“国家团体”提名。每一团体可以提名本国人,也可以提名外国人,但不得超过4人。候选人在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获得绝对多数票即可当选。选举时,不仅应注意候选人必须具备的必备条件,即“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而且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在50年代至60年代初,来自欧美国家的法官居多数,因而受到批评,但自70年代以来,法院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1984年,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位候选人参加竞选,并当选为法官。法官任期9年,并得连选。法官每年改选1/3,以使法院工作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官是专职的,不得担任任何政治行政职务,也不得充任任何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或辅助人;但是,法官除由其余法官一致认为不再适合必要条件外,不得免职。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法官在执行法院职务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国际法院的职责是运用司法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院的职权分为两类:(1)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只受理国家之间的案件,联合国会员国为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按大会根据安理会建议确定的条件而成为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瑞士、圣马力诺、瑙鲁3国,其他国家在接受法院所确定的条件后,亦可在法院提起诉讼或成为诉讼当事国,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日本、柬埔寨、老挝、阿尔巴尼亚等国,在未参加联合国之前,就属于这种情况。国家可以通过3种方式接受法院的管辖:订立特别协定自愿将某特定案件提交法院;接受1945年《联合国宪章》或现行国际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按照《规约》第36条2款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目前若有53个国家声明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迄今为止,法院共受理和审理50件诉讼案件,其中有12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当事国当然具有拘束力。《宪章》第94条规定,如一方不执行判决,另一方可向安理会申请执行判决。(2)对咨询事项的管辖权法院行使咨询权的目的,主要是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帮助联合国其他机关或机构更好地遵照《宪章》进行活动。按照《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各种专门机构,可以就有关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现在有22个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中包括16个专门机构。法院的咨询意见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就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有关机关承认法院的意见有拘束力。但法院就有关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通常对国际争端的解决有重要影响。迄今为止,法院共发表过16次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制定《国际法院规则》,经1972年和1978年修改,对国际法院的内部机构、工作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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