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立国的国际义务规则 |
释义 | Rules of International Dutiesof Neutral States国际法研究院于1875年8月30日通过的规则。《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中立国是愿意与交战各国保持和平友好关系和享受中立权利的国家。中立国必须不在战争中给予交战一方以军事援助和不作其他参与战争的行为,并尽力防止将其领土作为敌对一方的组织中心或用于对一方或双方交战国进行敌对远征的启航地。在任何情形下,中立国不得将军舰或其他军事运输工具、军火、军需品交由任何交战国支配,或出售予任何交战国。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任何个人将交战国所控制的军舰停靠在其港口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中立国还应追究违背中立义务的人的责任。中立国不得同意或提供其港口或水域给一个交战方作为针对另一交战方的作战基地,或供一个交战方的休整、添加军事人员、用品之用。除非中立国有敌对的敌意或明显的过失,发生在中立领土内的战争行为,不足以使中立国承担责任。受违背中立义务的中立国侵害的国家,只有在战争期间而且情节严重和紧急时,才有权认为该中立国放弃中立,并可诉诸武力;除此之外,与中立国的争端应交其他中立国仲裁,中立国对其违背中立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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