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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释义

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natural nesources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关于国家主权的新观念。1952年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开发和通商协定的决议》中,首次提出发展中国家有自由决定利用其自然资源的权利。同年4月,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上,智利代表提出了对于天然财富和资源主权的概念。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正式宣布了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从而表明国家的这项权利受到广泛的承认。1966年开放签字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都同样规定:“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其中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近年来,随着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的迅速发展,国家对天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适用范围也在发展,并已超出了传统的国家领土范围,而扩及到国家邻近海域的自然资源。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规定了沿海国家对领海外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也享有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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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