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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帝国敕令
释义

帝国敕令罗马constitutiones principium

又称“帝国宪令”或“皇帝敕令”,是帝国建立以后很重要的法律渊源。实质上是王权直接参与立法或司法的手段。其内容既涉及公法,亦涉及私法,而涉及私法的帝国敕令又是万民法的组成部分。哈德良皇帝(117—138A.D.)以后,帝国敕令大致有四类:1.敕令(edicta):对于全体人民发布的通令,其效力及于全国。2.敕裁(decreta):关于非常诉讼案件中皇帝所为之裁判,对此,全国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均当援用。3.敕荅(rescripta):皇帝对于人民或官吏法律上的疑问所作的批复。皇帝敕令中尤以这部分内容居多,二、三世纪时更为突出。4.敕训(mandata):皇帝在官吏就职时对其所作的训示,其效力开始只对接受训示的官吏,但因同级官吏有统一训令,故每个个别的训示拘束力广泛。
除了上述敕令,帝国早期尚有一种敕案(rationes),是为皇帝提交元老院仲裁的法案,不过它逐渐融于上述四种敕令之中。时至公元3世纪戴克里宪皇帝(267—305A.D.),敕令采取了新的方式。每项敕令不复为特定案件发布,而是根据国家一般利益的要求,从此,帝国敕令真正具备了立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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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28:35